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科技、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科技、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新购大型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需求导向、突出共享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省级财政拨款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 省级科研仪器设备预警目录(以下简称“预警目录”)是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在综合分析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总量、年有效工作机时、仪器设备价值及地区发展差异等多种要素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拥有数量较多、利用率不高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发布。预警目录是查重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查重评议包括查重和联合评议。
查重是指购置单位(包括省属和市〔县〕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科研机构)申请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由购置单位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购置单位进行查重论证;存量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财政资金不再支持。
联合评议是指购置单位在申请购置预警目录内、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时,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查重评议是安排省级财政拨款的必要条件,评议结果是安排省级财政拨款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机制。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成立联合评议工作组,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形成评议意见,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完善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办法,组建联合评议工作组;省科技厅负责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和专家库建设,依托省共享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预警目录。
购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本部门查重评议工作,对归口管理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日常监管,指导归口管理单位查重评议制度建设,督促归口管理单位做好查重评议结果的落实执行。
购置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查重评议规章制度,编制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并按要求向专业机构申请进行联合评议工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使用情况等),按年度向专业机构报送。
第三章 查重评议程序
第七条 购置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拨款购置预警目录内、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统一提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报告》(模版见附件),提出联合评议申请。
第八条 查重评议内容包括:
(一)购置单位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三)购置单位及所在市域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利用情况、共享情况及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等。
(四)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条件(物理空间、安装环境、配套设施、安全管理等)及实验技术队伍支撑保障。
(五)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六)实施计划安排及预期效益。
(七)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案。
第九条 查重评议的原则包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购置单位及所在市域无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功能无法满足当前实际研究需要。
(二)购置单位及所在市域虽有同类仪器但机时饱满,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购置单位及所在市域虽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但由于功能、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为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购置单位及本市域现存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
(二)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购置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五)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具备物理空间安装条件。
第十条 专业机构受理联合评议申请,审核《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的完备性,未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予以退回,并告知退回原因,购置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补充完善,重新提交。专业机构根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报告》,采用集中评审和常态化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议等方式提出评议意见,确定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联合评议结果确定后,由专业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向主管部门和购置单位反馈,同时抄送联合评议工作组。购置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议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专业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申诉材料,联合评议工作组对专业机构评议结果和单位复议申请进行协调后提出评议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省财政拨款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评议时间原则上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一上”之前;在省级各类科技、教育计划等项目中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立项前进行查重评议。通过查重评议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购置变化时,购置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批,并提交调整后的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结果。
第十四条 对购置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查重评议等行为,联合评议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通过查重评议新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起一个月内,购置单位应将其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申请省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或审批,以及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而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购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评议细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科技、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部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查重评议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使用非财政拨款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由主管部门、购置单位自行组织评议,鼓励纳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报告(参考模版)
附件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报告(参考模版)
一、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型号、功能、产地国别、数量、单价、经费预算和来源、采购方式以及供货来源等。
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必要性。主要包括: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适用的科研领域和对当前科研工作的作用。
三、本单位现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现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年代、型号、原值、使用情况(含年平均有效机时、开放共享、平均报废时间等)以及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维保障情况等。
四、本单位现有实验队伍支撑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配备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总人数、资质状况、日平均有效工作时长、培训学习情况等。
五、开放共享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对于拟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有关安排。
六、购置经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资金来源等。
七、主管部门评议情况。主要包括:评审意见及支持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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