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6月12日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政务服务事项及办理结果;
4.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
5.财政预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s://czt.henan.gov.cn/)。
2.“河南省财政厅”微信公众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4.在河南省档案馆设立的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郑州市金水路17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联系电话:0371-65802015
传真号码:0371-65808300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
邮政编码:450008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bangongshixx@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令时8:00-12:00,15:00-18:00
冬令时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邮政寄送。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登录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工作要求,依法依规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1.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信息处理费采取按件或按量两种标准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两种标准任选其一、不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2.缴款人缴费
信息公开处理费采取直接缴款模式,缴款人可通过本机关开具的专用缴款通知书或生成电子缴款码,将有关款项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经本机关确认缴款人缴款后获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在直接缴款模式下,提供使用专用缴款通知书缴费、POS刷卡缴费、扫码付缴费三种方式。
(1)使用专用缴款通知书缴费操作流程
缴款人持纸质专用缴款通知书至代收银行网点缴款或直接扫描专用缴款书上二维码完成缴款,并由本机关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
(2)POS刷卡缴费操作流程
对于已在非税系统互联网执收单位端安装银联POS机的单位,缴款人可在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录入缴款信息后,刷银行卡完成缴费,由本机关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目前,省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共有21家,银行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下表。缴款人可就近选择银行进行缴费。
序号 | 省级代收银行专户行 | 专户行咨询电话 |
1 | 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 0371-65585252 |
2 | 农业银行省属支行营业部 | 0371-81836537 |
3 | 建设银行郑州金水支行营业部 | 0371-65556705 |
4 | 交通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 | 0371-65733391 |
5 | 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 0371-65896191 |
6 | 郑州光大银行政七街支行 | 0371-65511068 |
7 |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 0371-55588736 |
8 | 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 | 0371-87027952 |
9 | 招商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 | 0371-89981058 |
10 | 农信社郑州市区联社营业部 | 0371-69173252 |
11 | 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 0371-67009680 |
1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 | 0371-65999927 |
13 |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 0371-65826660 |
14 | 邮政储蓄省分行省直支行 | 0371-69199402 |
15 |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 0371-69166503 |
16 | 华夏银行郑州分行 | 0371-58559375 |
17 | 平安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 0371-89966347 |
18 | 恒丰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 0371-85515503 |
19 | 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 | 0371-85519629 |
20 | 渤海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 0371-55369602 |
2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0371-66277512 |
(3)扫码付缴费操作流程
在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录入缴款信息并生成二维码后,缴款人进行扫码支付,经确认成功缴费后由本机关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年度报告
本机关将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河南省财政厅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将通过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河南省财政厅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本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