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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0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建〔2024〕96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6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建〔2024〕9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交通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各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

  为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农村客运、城市交通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农村道路行业发展项目奖励。

  1.用于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补贴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市县折合标台占全省比例切块下达。

  折合标台=实际标台×(行驶里程÷3万公里)(保留两位小数,以下涉及城市公交的折合标台计算公式同此处)

  2.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部分,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客运企业运营,具体根据运营效率、通达情况、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主体责任、绿色化水平等因素(权重分别为10%、20%、30%、10%、20%、10%),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下达。

  3.行业发展项目奖励部分,重点用于补助农村道路客运站牌站亭、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能源车型推广应用、客货邮融合发展、安全管理、农村道路客运营运设备、信息化建设、重点时段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保障等方面,采取“以奖代补”或项目法分配下达。

  其中,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企业(含服务农村地区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不含从事观光、游览类客船和高速客船)、渡口渡船的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发展。该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

  1.经营者补贴部分,以2021年实际运行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作为基数分配下达各市县。

  2.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发展部分,主要根据“五个有”达标质量、服务质量、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使用、船舶更新等指标(权重分别为30%、30%、20%、20%),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六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1.巡游出租车司机补贴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按照市县巡游出租车数量占全省比例切块下拨。自2022年起,补贴资金按照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权重是其他燃料类型巡游出租车2倍的原则分配。

  2.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推广奖励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市县已更新的电动巡游出租车数量占全省比例切块下拨。

  3.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根据出租车行业稳定、资金管理情况、行业监管水平、行业文明创建等因素(权重分别为30%、30%、20%、20%),切块下达市县。

  4.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奖励部分,以新能源公交车折合标台数占全省比重为基础,结合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动态绩效评价、行业稳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因素(权重分别为70%、15%、15%),切块下达市县,计算公式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城市交通行业发展项目奖励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公交和货运配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新能源汽车运营设施建设、运输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该项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

  6.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根据市县获批情况采取定额补助法分配。

  本办法所指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并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七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出租车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填报车辆车牌号码、燃料类型、折合标台等信息,各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辖区内各县(市)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奖励资金分配意见,经审核、公示后,于每年2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市县上报的基础数据(折合标台等),于每年3月1日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该部分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或“以奖代补”分配的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补助标准,印发项目申报指南、评估评价办法,组织市县申报并开展评审,并于每年5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九条 采取定额补助下达的资金,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示范项目创建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依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审核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对我省考核准备工作;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当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资金具体兑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调整;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负责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评审确定;负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车辆、巡游出租车、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填报各项报表,规定时间内开展全面审核及公示,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资金及时准确兑付到企业和经营业户手中。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 6个办法的通知》(豫财预 〔2019〕176号)、《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豫财效 〔2020〕8号)、《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豫财效 〔2020〕10 号)、《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效〔2022〕4号)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拟定全省绩效目标和各市县区域或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印发。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年度结束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进行绩效自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交通部,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省财政厅,评价报告应包括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考核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及成果运用情况等内容。省交通运输厅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申报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在资金安排和项目上适当予以倾斜;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或项目,应当扣减以后年度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督促市县和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对整改不到位的市县或项目,应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以后年度资金。

  第十五条 对照国家对我省考核机制,自“十四五”开始,以五年一个周期,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市县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交通、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组织好本地区奖补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负责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沿用2019年补贴政策。《河南省农村客运 出租车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建〔2018〕2号)和《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建〔2016〕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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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