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教卫体局,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河南省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财政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以下简称《分担办法》)、《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社〔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省财政厅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期限由省级确定。
第三条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我省自行开展的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补助、婚前保健、慢性病防治、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及开展爱国卫生宣传等内容。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级基础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审核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补助对象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级财政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依法将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各地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省级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核对,确保无误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每年6月底前县区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预拨不少于50%的补助资金,9月底预拨不少于75%的补助资金,每年12月底前,原则上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要全部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卫生机构。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补助资金、爱国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婚前保健、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由各级财政按照《分担办法》分级负担,17个省辖市本级(含市辖区)分为三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20%、30%、40%;济源示范区和102个县(市)分为四档,省级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50%、60%。我省自行开展的慢性病防治等其他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和市县财政按照现行政策承担支出责任。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
除慢性病防治、爱国卫生两项补助资金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任务统筹分配,其他三项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级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市(县、区)应拨付资金=某市(县、区)补助对象数量×省级基础标准×省级分担比例+绩效因素资金。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各地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省级基础标准。
省级制定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省级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其中,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补助为600元/人/月,婚前保健补助标准为182元/对夫妇(男性检查为86元/人,女性检查为96元/人),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救治补助为1000元/人/月。市县财政确保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省级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我省确定的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省级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高出省级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省级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相关规划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
(一)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救治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付艾滋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艾滋病合并重大疾病治疗产生的经医保部门报销后应由患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婚前保健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
(三)慢性病防治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付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各项费用,包括疾病筛查、随访管理、质控、督导、培训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四)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对定点村卫生室(所)艾滋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进行补助。
(五)爱国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在省级媒体、报纸专题宣传爱国卫生运动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设置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六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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