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财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及其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8日
附 件
河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及其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及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的县(包括县级市、区,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对我省和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监管范围,包括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以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本办法监管对象,包括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场户)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奖励资金分为中央财政直接奖励资金(非省级统筹部分)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两部分。
第七条 中央财政直接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第八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给省财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全省生猪产业基础数据,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额度结合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生猪调出大县中央直接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鼓励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中央财政直接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年度支持内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智能化改造、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和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促进生猪产业发展事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和生猪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和部门(单位)。
(三)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分配办法、奖补方式、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资格和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扶持项目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奖励补助标准及奖励资金额度等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级和市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奖励资金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细化制定区域或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以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监督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报送自评报告;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奖励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奖励资金下达拨付相挂钩机制,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县,通过省级统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以下的县,限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已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强对项目推进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效果;及时发现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建立与资金流向、流程和使用结果同步的监管机制。监管内容包括:
(一)奖励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
(二)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奖励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
(四)奖励资金绩效目标制定情况;
(五)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对奖励资金使用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按照规定需要追回已拨付款项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追回。
(一)奖励资金下拨后6个月未使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或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
(四)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的;
(五)奖励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门资金使用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分配、项目审核认定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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