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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社〔2024〕154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24〕15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各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河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提出省级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整体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工作,形成全省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报告,函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军区动员局负责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各市县当年和上年度批准入伍义务兵人数。

  第六条 各省辖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各省辖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其中,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八条 县级兵役机关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信息。

  第九条 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对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

  其中:

  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当年各类优抚对象群体人数和规定标准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各地可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当年和上年度批准入伍义务兵人数及规定标准安排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省级补助资金,各地可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烈士褒扬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人数和规定标准安排。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后的30日内,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的分配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当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兵役机关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适宜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安排详细情况中适宜的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范围执行,不得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年末剩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拟定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年度执行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指导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坚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补助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向优抚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地应当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应当强化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负责解释。市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兵役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根据中央部署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9〕10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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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