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修订印发了《河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2月,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24〕5号),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明确省级财政、退役部门可以依据中央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原《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9〕100号)于2024年9月份到期。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按照中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20条,从总则、部门职责、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重点条款、核心内容与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一)资金支出范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其中: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用于向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发放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用于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发放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用于向被评定为烈士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褒扬金。
(二)资金分配下达。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与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是根据各地享受待遇人数、补助标准等。
(三)资金绩效管理。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三、《管理办法》执行时间
自2024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