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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4-29 17:53

根据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变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20222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相关背景

为加强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11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201946号)。该办法是规范省级保障房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法规,但随着近年来城镇保障房及相关财政政策调整,该办法有些条款不再适用。2022年2月,财政部、住建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对中央城镇保障房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为我们完善省级资金管理办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因此,我们修订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管理、附则等内容。比较原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点:

(一)调整资金支持范围

原办法第六条规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租赁市场发展。新《办法》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将支持范围调整为:(一)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租赁补贴、筹集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其他租赁住房保障支出。(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热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配套养老抚幼、无障碍设施、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二)完善资金分配方式

参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按“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分别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根据河南实际,将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因素进行了调整:一是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概算投资额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二是根据各市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面积以及相应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三)规范资金支付管理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项目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项目承接企业,租赁补贴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继续强调“四个禁止”:即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在相关职能部门账户间层层转拨,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非承接具体项目的融资平台公司,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为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具体内容和时间节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调节因素,对于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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