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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010-0202-2021-00001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法〔2021〕6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7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豫财法〔2021〕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列入本清单的违法行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时,也可以不予处罚。

  

   附件: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2日


《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