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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010-0202-2025-0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科〔2024〕9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0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

豫财科〔2024〕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贯彻落实工作,提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及开放共享水平,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监测、智能检索、预警查重、新购评议、共享共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的全周期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网络管理。为了解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采集信息缺失问题,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hniss.cn/,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网络服务体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与省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二、规范仪器入网。各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将仪器规范名称、型号、原值等信息报送到省共享服务平台,定期更新省共享服务平台中单位简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内容,提高仪器检索质量。鼓励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加入省共享服务平台。

三、加强数据采集。依托省共享服务平台,省科技厅牵头定期梳理我省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逐步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时采集仪器运行状态,确保仪器运行数据准确。数据采集过程中按规定做好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严控仪器新购。省科技厅牵头定期发布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警目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在新购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前,自行组织或委托购置单位进行查重评议,从严控制列入预警目录清单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合理增长,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利用率和共享水平。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使用省级财政拨款购置、预警目录内单台(套)价值20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组织开展联合评议,评议不通过或未按要求提请评议的,不允许购置。因使用共享设备、调整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而产生的结余资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五、鼓励共用共享。各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明确制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按要求开展省科技创新券接收工作,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科技创新券。逐步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券“全国使用、河南兑付”试点工作,支持企业利用省内外优质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开展科研创新活动。

六、强化资源统筹。对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买、通用性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考评结果差或使用率低(年平均机时低于国家最低有效机时1200小时的1/3)的,省财政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探索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主管部门也可采取在单位内部调配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资源统筹。

七、加强绩效评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继续组织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内容,将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共享服务等作为重要因素。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对评价结果较好的给予后补助支持,对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最大限度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