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党委宣传部,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航空港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县(市)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2024年7月26日
河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15〕91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法律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属于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是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河南省省级国库部分,纳入河南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执行期限至2028年。
第三条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河南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管委会)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组成,在省委宣传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办),省电影专资办负责省电影专资管委会日常工作和省级电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指导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电影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助资金情况的监管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电影创作生产。对优秀电影剧本、重点影片制作、重点影片宣传发行进行资助,对获得重要奖项(含提名奖)和高票房影片进行奖励。
(二)电影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新建县城、乡镇数字影院,对加入“人民院线”、“艺术联盟”放映成绩突出的影院进行资助,支持影院升级改造,培育新型电影消费模式。
(三)电影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支持电影企业发展和重点电影基地(园区)建设。对年度票房全省领先的电影院线和电影院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电影科技创新。支持电影摄制、电影特效、数字影院等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研究、推广、应用。
(五)电影公共服务。鼓励城乡电影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支持具备市场运作能力、资源整合能力、抗风险能力的农村院线发展,支持改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条件,扶持公益电影项目推广。
(六)提升河南电影影响力。支持我省电影参加国际电影节、境外中国电影展(含在中国举行的国际电影节、电影展)等海外推广活动,以及国际发行和版权销售、境外放映等其他海外推广业务。支持在省内举办的重大电影节展及相关活动。
(七)电影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电影编剧、导演、制片、影院管理、放映、行业营销等人才培养。支持电影名家大师在河南设立电影机构。
(八)资金征收管理及电影市场监督管理。用于我省电影资金的征收管理、项目评审、放映质量监测等,支持电影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理论研究、史料征集整理,以及省级电影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管理系统等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
(九)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确定开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建县城、乡镇数字影院等项目,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省电影专资办根据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研究确定年度省级电影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给予经费支持。通过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可直接采集的数据,不再逐级申报。
第八条 根据申报和评审情况,省电影专资办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资助方式、绩效目标,经省委宣传部研究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会同省委宣传部下达预算。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金一经下达,项目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如确需变更,由省电影专资办受理,经省电影专资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调整。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经费决算并报原审批部门核批,剩余资金退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项目结项工作,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可组织专业人员或授权开展项目验收结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电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配合省委宣传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以及从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回资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6〕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