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建〔2022〕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13日前反馈。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帮助与支持!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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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4日
《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财建〔2024〕9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规划〔2024〕28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背景
2024年5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财建〔2024〕96号),明确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对申报成功的省份以奖补的形式给予支持,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项目资金的程序、方式、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2024年8月,经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评审,我省成功入围第一批示范区域。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做好奖补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工作,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部门、省与市县的职责,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7章、30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资金范围和支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金来源,指中央财政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及网络的资金,以及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二是明确了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仅限用于智慧扩容、安全增效、产业融合、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不符合数字化转型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等。三是明确奖补资金不重复支持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车购税、省级补助等资金的项目。具体支持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规范了资金的申报、下达和调整。一是明确项目单位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的实施方案及申请资料,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二是明确省财政厅结合中央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资金分配意见,将奖补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三是明确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因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停(缓)建、中止或撤销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后报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意。
(三)厘清了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一是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二是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开展绩效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三是明确示范通道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和拨付,指导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本地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
《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推动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财建〔2024〕9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规划〔2024〕2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及网络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重要国家高等级内河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专门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及网络的资金,以及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突出事权、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纳入国家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及网络的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通道”)。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审核下达资金;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示范通道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和拨付,指导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本地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支持纳入示范通道的项目。
其中:中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重要国家高等级内河航道等纳入示范通道的核定投资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普通国道、重要国家高等级内河航道、地方高速公路等纳入示范通道总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不重复支持已享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车购税、省级补助等资金的项目。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核定投资内的项目原则上根据各项目核定投资占比同比例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50%。
(二)省级高速公路按照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20万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其他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由省级全额补助。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 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省级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前做好资金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示范通道所在市县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类型及主要功能,项目建设方案、规模、工期及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绩效目标,以及申请奖补资金的额度和资金投向等。
第十条 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并对审核结果及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示范通道所在市县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奖补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结合中央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和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资金分配意见,将奖补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或省级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切实加快支付进度。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我省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对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涉及自筹资金的,要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因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停(缓)建、中止或撤销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省级项目实施单位、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报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意。
省财政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意见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调整建议,下达资金调整文件。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仅限用于智慧扩容、安全增效、产业融合、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不符合数字化转型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等。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科学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奖补资金时,要同步报送奖补资金整体及分解后的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穿透监管,主要包括资金申报、绩效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进度管理、验收管理等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
第二十二条 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省级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和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试点实施期间,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项目实施单位、示范通道所在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并在后续资金安排中做好结果应用。
(二)每年3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重点跟踪投资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奖补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保证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应视情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主体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示范通道所在市县、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应参照本细则制定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附件: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工作绩效自评报告提纲(模板)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结果说明
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省财政厅对《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10月14日,未收到反馈意见。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