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政府办公室(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持续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要求,高质量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现将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更新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突出机构支小支农主业、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评价导向,提高风险容忍度,通过确认工作,鼓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规模,降低融资成本。
二、确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聚焦主业要求。截至2024年6月末,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达到80%及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指标达到80%以上。
(二)风险控制要求。截至2024年6月末,担保代偿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50%。对担保能力不足、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三)经营规范要求。按照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被抽查年度省融资担保机构年审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商业性机构要求。对省直及各地国有资本出资设立的特定业务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原则上不纳入名单。
三、加强工作指导,优化企业服务
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更新确认工作,于2024年9月6日前将审核后的名单(附件2)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直有关融资担保机构按要求填写附件1,于2024年9月6日前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将确认名单予以公布,同时报送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张弘毅0371-65802229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张宇0371-69690735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