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36号)精神以及《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支出时,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同时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202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可从该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省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在下达资金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当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当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请各地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我省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将随当年下达资金一并下达,请各地做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将继续体现激励约束导向,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被评为河南省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的市县,将予以适当激励;对截至2023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结余资金,将按照1:1.5比例扣罚;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区,将对资金适当扣减。
附件:河南省2024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表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