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10-0202-2024-0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环资〔2023〕108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4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豫财环资〔2023〕10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中央财政持续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要求的重大举措,对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二、支持重点和范围

  中央财政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各地应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相对集中连片、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各省辖市(示范区)要充分结合地区实际,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原则上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因相对集中连片需跨市域的可联合组织申报,项目区域应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且治理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每个省辖市(示范区)择优单独或联合申报1个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实施期限为3年(2024-2026年)。2023年已纳入支持范围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于60%(截至2024年3月5日)的,其所在市(示范区)不得申报。

  (二)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各地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3亿元安排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需分别明确市、县财政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其中社会资本来源需附相关说明材料,并详细说明盈利模式和收益来源。

  (三)按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资金估算等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不包含负面清单内容(涉及国家管控要求的事项需提供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函等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3月5日前联合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跨市域的由相关市政府联合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具体包括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平面规划图、项目区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数据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含全部电子文档)。超过申报数量或逾期申报均视为无效申报。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遴选并择优推荐拟申报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环资处 刘向旭 0371-65808330

  省自然资源厅生态修复处李向阳0371-68108815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