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

首页 > 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文件

分享:
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非税〔2016〕15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6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豫财非税〔2016〕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有关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和代理银行的选定

  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是指外省机动车驾驶人在我省境内发生交通违法,被我省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后,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简称当事人),在我省以外省份缴纳罚款。

  根据财政部通知,当前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共12家,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便利、开放和普惠等原则,我省将中央财政确定的以上12家代理银行全部作为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理银行。

  二、罚款资金落地账户

  为了提高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资金收缴的时效性和安全性,我省采取资金直达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地财政账户的方式。经综合考察,目前省内只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具备资金直达的条件,因此,将我省各市县财政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设的财政专户确定为我省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资金落地目标账户。

  由于其他11家代理银行暂不具备资金直达的条件,其代收的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现阶段须与建行合作划转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财政专户上。

  三、业务流程

  1、款项收取。当事人凭河南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文称《处罚决定书》),到我省选定的代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营业网点办理缴款,代理银行网点通过其总行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核对交通违法信息,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收取罚款,匹配信息,并出具缴款回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我省选定的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罚款,凭银行推送的缴款成功信息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索取缴款回单。

  2、收缴信息转递。代理银行将收取的罚款信息,通过本系统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系统,及时转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该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

  3.资金划转与分解。代理银行通过行内系统接收罚款资金,同时转递和接受相应的收缴数据信息。罚款资金与收缴信息匹配后,及时将罚款资金通过建行划转至省内相应开具《处罚决定书》的当地财政专户。

  4、收缴信息推送。代理银行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信息,每日推送到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查询对账,并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政票据索取

  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缴款成功后,当事人如需要财政票据,可向我省处罚地(资金到达地)交警支(大)队违法处理中心索取。

  五、资金退付

  对于多缴、错缴、重复缴款,或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缴款票据、当事人身份证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填写《河南省公安交通违法罚款退付申请表》(样式见附件),由我省处罚地(资金到达地)交警支(大)队违法处理中心负责受理,经公安、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处罚地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等手续。

  六、问题处理原则

  当事人到银行缴款时,银行通过业务系统未查询到交通违法处罚信息的,当事人可向处罚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处罚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手工上传违法记录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以便当事人顺利缴纳罚款。

  当事人已交款,并出具已缴纳罚款证明的,而处罚地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中显示“违法未处理”状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核对,确认“已缴款”的,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更新违法状态;“未交款”的,由代理银行省分行协调总行处理。

  缴款信息未及时到达财政部门、罚款资金未按时到达处罚地财政专户,由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七、各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

  1、公安部门是交通违法的执法主体,也是交通违法罚没收入的执收主体。公安部门应牵头组织搞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缴纳工作,加强与财政、代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2、交通警察对现场发现的交通违法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在做出处罚后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时起48小时后15日之内缴纳罚款,并告知缴款渠道。

  3、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规定〉的通知》(公交管〔2012〕21号)规定的时限录入交通违法处罚信息,做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4、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通过设立服务电话、设置专席等形式为群众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提供咨询服务、搞好宣传,受理和解决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中出现的问题。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相关数据,转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并保持数据交换渠道畅通。应规范各交通警察支队的现场处罚告知流程、录入时效等事项。应把我省代理银行的选定、工作流程等实施情况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协调代理银行作好资金收入级次和交警区划的鉴别。

  (二)财政部门。

  1、财政部门应当对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推进工作开展。

  2、向代理银行提出总的业务需求,在代理协议中明确接受资金的银行和账户、资金落地方式、信息传递格式和方式等。

  3、做好与代收银行的对账工作。

  4、搞好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与各代理银行代收系统的对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本级收入资金入账、信息接受等工作。

  5、各市县财政部门若需变动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资金落地目标账户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财政厅,以便及时维护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系统中的账户信息。

  (三)人民银行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代理银行资金划转和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四)代理银行

  1、代理银行要保证系统内部跨省机构间罚款资金划转和收缴信息转递渠道畅通。出现罚款资金与收缴信息不匹配时,应及时沟通解决。

  2、应当积极拓宽缴款渠道,开发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缴款方式。

  3、应在网点醒目位置提示缴款流程,并有专人提供服务。应当制定内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缴款。禁止各网点工作人员无故推诿、搪塞,违者坚决倒查责任。

  4、积极开展代理银行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系统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切实搞好罚款缴纳信息的及时传递。

  5、确保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按时直达处罚地财政账户,搞好与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对账工作。及时维护代理银行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系统中的账户信息等。

  6、做好我省以外交通违法罚款的代收工作。

  八、工作实施

  由于申请参与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代理银行较多,为了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确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从2016年12月1日起先行试点开通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办理工作。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试点运行情况,其他代理银行具备我省要求条件后,将按具备条件的先后顺序分期分批实施。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分工协作。推广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指示的具体行动,也是执政能力现代化建设、服务型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到千百万交通参与者的切身利益、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公安部门和代理银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搞好分工协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规范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

  (二)搞好培训,促进工作。各地财政、公安部门和代理银行要迅速组织对一线业务人员以及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业务系统维护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使其全面了解掌握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适用范围、具体流程和具体工作职责,防止因工作人员政策理解不透彻、执法业务不熟练给群众办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和相关业务带来不便。对群众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有关业务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者,要倒查责任,并予追责。

  (三)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政策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宣传服务平台,广泛宣传这一服务新措施,详细解读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操作流程;通过现场咨询、现场体验、引导服务、电话解答、发放宣传服务材料等方式,方便广大群众理解缴款新规定、掌握缴款新方法、使用缴款新手段。


  附件:河南省公安交通违法罚款退付申请表



  2016年12月 19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