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发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作用的要求,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精准对接农业保险服务需求,推动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履行扶贫开发职责,全面加强和提升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能力,制定如下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财政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全省县(市)财政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关险种自缴保费。鼓励全省各县(市)用自有财力、专项扶贫资金和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财政资金,缴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缴保费。
对于市县政府承担农户自缴保费的,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户验标,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并准确完整记录农户投保信息。投保信息至少应包括农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其他信息等。保险标的信息包括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
二、取消全省贫困人口养殖险参保门槛。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育肥猪保险年出栏500头以上门槛要求。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和基础母牛保险(试点地区),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设置起保规模限制,应确保贫困人口“愿保尽保”。
三、鼓励贫困县开办地方特色保险产品。经办机构应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因地制宜开发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积极开发推广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对于贫困县(含所属市)参保当地优势特色产业保险,出台专门的保险方案且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已安排的,经贫困县财政部门申请,省财政可按照市县财政拟到位保费最高50%的比例,预拨省财政地方特色险以奖代补资金,次年予以清算。省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树莓、花生、大蒜、优质小麦等农业保险扶持政策。
四、探索将贫困人口涉农保险纳入省财政以奖代补范围。鼓励经办机构开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房、农机具等财产保险,以及涉及贫困人口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等涉农保险。县财政(含所属市财政)以自有财力提供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按照市县财政到位保费补贴最高给予50%、全省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
五、通过“保单质押”等方式拓宽贫困人口融资渠道。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层次、高保障和组合型农业保险产品,专门服务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覆盖农业产业链的农业保险业务,鼓励通过“保单质押”、“畜禽活体抵押+养殖业保险”等方式,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六、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对于保险机构紧密依托各县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积极通过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参与我省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符合《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豫政办[2017]85号)相关规定,比照政府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应分担比例分担贷款风险的,可享受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补助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一)保险费补助机制。对贫困户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免收保险费,省财政对保险机构给予1.5%/年的保险费补助;对带贫企业(含农业合作社)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按1%/年收取保险费,省财政给予0.5%/年的保险费补助。
(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实际发生的代偿,保险机构首先使用其收取和财政补助的保险费用抵补代偿损失,不足部分,对贫困户的小额信贷,在省级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补助,对带贫企业的小额信贷,在省级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一定补助。
七、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贫困人口扶贫保险产品费率。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发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费率可在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各级财政按照下调后实际保费和负担比例,据实负担保费,不与被保险人是否发生历史赔案挂钩。
八、提高保险经办机构对贫困人口保险服务能力。在贫困地区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强化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灾后赔付从快从简、应赔快赔。对已确定的灾害,可在查勘定损结束前按预估损失一定比例预付部分赔款,帮助贫困农户尽早恢复生产。贫困县政府选择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服务网络建设情况、服务能力、地方特色险的参与度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九、鼓励经办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贫困人口保险服务。鼓励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运用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和保险机构服务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主要通过市场化机制,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探索保险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机制。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贫困人群捐赠保险。
十、严格农业保险扶贫政策考核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常态化督导监控机制。省财政厅将配合监管部门和省直其他部门,强化问题导向,瞄准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和工作短板,定期、不定期对农业保险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农业保险承办机构选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市县各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控,确保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督促各项政策早落地、早实施、早见效,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加强农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教育。贫困县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贫困地区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保障贫困地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贫困地区消费者需求特点,综合运用多种媒体、保险机构网点以及村镇、社区等公共宣传栏,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增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保险服务政策的了解,提高其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的能力。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