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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02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社〔2019〕97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1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9〕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了《河南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日

附 件

河南省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退出现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提出省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指导工作,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总体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省辖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各省辖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按要求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省辖市、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退役安置补助资金需求情况,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十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包括:

  (一)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军队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由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二)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省级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等。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主要包括:

  (一)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三)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和对退休干部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五)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六)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七)其他费用,指按规定用于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三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是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包括退出现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和医疗补助资金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七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用于省本级的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对用于补助下级财政的资金,省财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后的30日内,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确定的分配因素,共同研究确定当地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按政策规定支出标准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其分配依据为: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分配。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按照军地有关部门核定的移交安置计划和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分配。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经费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供的各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需求进行分配。

  (四)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经费根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定额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教育培训工作绩效、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并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向组织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组织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的要求对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拟定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

  第二十六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省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于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本地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自评报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省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社〔2013〕2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河南省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社〔201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