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切实保障医疗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待遇落实,根据《河南省干部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
2018年9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医疗保健对象医药费管理,切实保障医疗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待遇落实,根据《河南省干部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享受一级保健待遇的干部和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享受一级保健待遇对象包括省级干部(含享受同级医疗待遇者),老红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领导干部主要指省管干部。
第四条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及离休干部医药费中解决。
第五条 一级保健对象在省直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凭省直干部保健卡(一级)记账,经省保健办审核汇总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具体申请资料包括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申请函、医药费清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医药费拨付至相关定点医院。
第六条 一级保健对象在省直非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报经省保健办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具体申请资料包括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医药费清单、省保健办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医药费拨付至相关单位,由单位负责报销。
第七条 一级保健对象自行在药店等其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由其提供医药费费用清单、发票(原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其中个人在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还需提供处方、药品费用明细清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医药费拨付至相关单位,并将发票(原件)、药品费用明细清单退还至单位,由单位负责报销。
第八条 省保健办、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一级保健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格履行医药费报销审批程序,加强对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用报销相关票据、凭证的审核,坚决杜绝公款额外报销医药费。省财政厅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对于违规报销医药费及时预警拦截。
第九条 省直单位领导干部医疗保健费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按医疗保险规定从医保基金中报销医疗费用,严禁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健费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适时将一级保健对象医药费报销和省管干部医疗保健费用报销列入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禁止用公款违规报销医药费用,一旦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财务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