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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0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社〔2018〕66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30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财社〔2018〕6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国退役军人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我省涉军工作情况会议精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涉及财政部门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担当

  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大局,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把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作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退役士兵安置经费预算安排和拨付、生活困难救助、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一是精准建立台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人社等部门对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企业下岗转业志愿兵等群体,就其人员构成、区域分布、诉求分类、具体数量等有关情况,按照已妥善安置、未安置、安置后未上岗、安置后下岗(失业)等类型逐一排查、摸清情况。在此基础上,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政策内所需资金,逐人建立台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决。

  二是落实保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积极优化支出结构,认真履行财政投入责任,将符合政策的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各项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应安置未安置人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安置后非个人原因未上岗人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以及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有明确政策要求的,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因单位破产等原因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配合人社等部门按规定处理。安置后下岗(失业)再就业困难的人员,政府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保证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在配合部门做好退役安置工作的同时,抚恤优待、扶持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医疗保障、生活困难救助等政策也要落实到位,避免形成新的政策欠账。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各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经费保障责任,我们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财政政策进行了梳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定期自查、随机抽查、追踪回访等形式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权益保障遗留问题解决情况,切实消除政策落实的死角和盲区,确保不留政策“尾巴”,防止因财政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军队退役人员规模性聚集上访问题。省财政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各地财政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退役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工作情况定期通报上报,重大问题及时会商,重点任务合力推进,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部门责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大局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财政相关政策



  2018年7月20日

附 件

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财政相关政策

  一、退役安置政策

  (一)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明确: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每年补助1000元。

  (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明确: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待上岗期间生活补助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明确: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1-4级伤残退役士兵建房补助费。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五)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主创业的,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创业运营补贴、大众创业项目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义务兵优待金政策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6〕213号)明确:2016年5月1日起,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明确: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号)明确: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免征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60号)明确:对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明确: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优抚政策

  我省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项目及补助标准详见《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7〕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