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煤田地质局:
为进一步支持地质勘查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起,省属地勘事业单位不再集中上缴其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部门集中统筹3%和省财政集中统筹3%部分。同时,废止《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基层地勘事业单位集中收入上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环〔2013〕3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集中所属地勘单位收入比例的通知》(豫财预〔2015〕275号)文件。有关单位2021年12月底前欠缴的省财政集中统筹3%部分,仍需按原办法上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