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1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铁路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11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铁路项目建设的省本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铁路专项资金遵循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铁路发展规划和省级财力状况,按照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分类确定资金规模和筹集资金。其中:干线铁路项目建设资本金,我省出资部分按项目批复概算,由省和省辖市按5:5比例分担;城际铁路建设资本金,省和沿线省辖市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部分,通过“一站一城”开发收益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县资金由沿线各省辖市按境内实际投资额分摊筹集;市域(郊)铁路按照“一路一策”原则确定出资方式,省级主导的由省级牵头研究资金筹措方式,市县主导的由市县牵头研究资金筹措方式;其他铁路项目(含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或企业筹集建设。
第五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省级铁路投资主体,并由省级铁路投资主体统一出资。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铁路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导铁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批复概算、国铁集团下达投资计划、年度铁路项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铁路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意见;负责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安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铁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铁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省级铁路投资主体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铁路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履行专项资金企业出资人职责,根据预算安排和建设计划,具体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维护专项资金投资权益;负责做好铁路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并对铁路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结束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铁路行业发展规划、铁路项目储备、当年预算绩效开展情况等,研究提出铁路项目支出建议,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财政规划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预算管理规定、省级财力情况、政府债务规模、财政承受能力、当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对省发展改革委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告知预算控制规模。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铁路项目支出建议修改后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细化结果,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填报细化情况。
对跨年度铁路项目,要科学测算工作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当年可支付资金编入对应年度财政规划,切实增强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避免形成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的情况。
(四)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将铁路专项资金预算随同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审查批准后批复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铁路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和分配
(一)资金申请。省级铁路投资主体根据铁路项目批复概算、项目建设进度、年度资金需求以及铁路专项资金细化情况等,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铁路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金审核和分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铁路投资主体申请,结合预算批复情况安排下达铁路投资计划,明确省级财政出资和省级铁路投资主体自筹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铁路项目细化情况,结合省人大批复预算和债券发行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省级铁路投资主体。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加快铁路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尽快拨付到用款单位,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对于预算支出进度缓慢的,省发展改革委要督促省级铁路投资主体加强研究,查找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资金尽快形成支出。
如因项目停(缓)建以及其他重大变更情况,需要对铁路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的,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调整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据此对铁路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调整。涉及政府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铁路专项资金的项目,在省级财政资金到位前省级铁路投资主体先行垫付资金的,待省级财政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回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前期确需资金投入的可依法依规通过国库库款垫付,债券发行后要及时回补国库。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加强铁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铁路发展目标研究设计指标体系,在编制资金预算时同步拟定年度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将绩效目标一并下达给省级铁路投资主体。
第十六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七条 开展绩效评价。省级铁路投资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对铁路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于年度结束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铁路项目实施全面整体绩效考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评价结果纳入铁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年度考核。
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资金管理合规性及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铁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及时拨付铁路专项资金,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发改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铁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铁路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对铁路项目资本金分担比例另有规定以及资金来源为政府债券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