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困难劳模帮扶救助专项资金发放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根据《河南省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建〔2010〕540号)精神,经研究,现对2016年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发放标准和规模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
(一)职工劳模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收入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帮扶救助金可根据困难情况由原来的一次性发放600至1200元增加到3000至5000元;
(二)农民劳模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帮扶救助金可根据困难情况由原来的一次性发放400至800元增加到2000至4000元;
(三)劳模本人、配偶以及由劳模直接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帮扶救助金可根据困难情况由原来一次性发放的1000至3000元增加到2000至5000元。
困难劳模帮扶救助金总额由原来的5000元增加到一般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总工会、郑州铁路局工会、黄河工会、省直工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确定。
二、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发放规模的调整
享受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地所属省级劳模总数由原来的25%以内增加到目前的30%以内。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