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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教〔2022〕14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6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教〔2022〕1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省辖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批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并随“生源地贷款”同步调整。财政分担办法不变: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分担50%,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二、经省政府批准,从2022年起,调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财政分担办法。向我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生源地贷款”,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各承担50%。

  国家助学贷款是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重要渠道,市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2021年12月6日



附 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返还。有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贷款损失的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此通知进行修订。

  (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预算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的,参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风险补偿金部分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已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保 监 会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