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局(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农机、渔业)局(委):
为加强农业相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102号)中附件1、2、3、4以及《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26号)、《河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年9月24日
附件1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年度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中央及省财政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市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粮油生产保障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六)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省级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标准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确定。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九条 资金分配测算方法
(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按照冬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
(三)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扩种油菜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根据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根据任务量和定额测算。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以及脱贫地区因素等进行适当调节。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规模、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等,下达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及分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省级接到中央财政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安排资金要在省人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分配下达,其中提前下达部分按规定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粮油生产保障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相同的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是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所称县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2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年度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中央及省财政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市、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省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支持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审定、登记、种植验证、展示示范、新品种全程跟踪评价等工作。支持组织开展农作物和畜禽遗传种质资源基因型和表型等精准鉴定评价,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创新种质资源利用。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培育绿色食品业等优势特色产业。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监测,检验检疫,农产品认证监管,追溯和信用体系建设,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等方面。
(八)农业品牌与数字农业发展支出。主要支持农业品牌建设、宣传推广,以及数字农业、信息调查等方面。
(九)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省级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标准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包括主要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确定。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九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根据基础因素(30%)、任务因素(50%)、绩效因素(2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等,任务因素包括补贴资金需求、创新试点任务量等。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市、县,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用于弥补有缺口资金需求的市、县。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事项、试点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二)种业发展支出。按照任务量因素测算分配。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的,根据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等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产品产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技术推广面积、单产提升面积等。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特定任务或试点任务,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优势特色产业可结合实际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定额补助或据实补助,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的,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当地财政支农投入情况、特色农业保险覆盖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规模,撬动社会资本规模等;任务因素包括农产品产量、产值提升任务等。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主要畜禽养殖量、任务实施条件基础等;任务因素包括基础母畜存栏数量、饲草收储量等。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任务可采取定额补助。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水产品加工量、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任务实施数量等。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可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管理支出,按照任务量因素测算分配。
(八)农业品牌与数字农业发展支出,按照任务量因素测算分配。
基础因素、任务因素、绩效因素所占比重可结合实际适当浮动,上下浮动比重不超过5个百分点。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以及脱贫地区因素等进行适当调节。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规模、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等,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及分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省级接到中央财政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安排资金要在省人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分配下达,其中提前下达部分按规定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相同的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是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所称县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3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的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年度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中央及省财政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市、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服务指导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以及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对省农信担保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对省农信担保公司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重点支农工作给予补助,由省农信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对工作积极性高、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较好的县(市、区)予以奖补,由省农信担保公司托管,围绕县(市、区)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省级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标准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确定。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九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方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畜禽养殖量等;任务因素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等。经遴选确定的项目县,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定额补助。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油料播种面积等,任务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积等。试点任务可实行定额补助。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农民培训数量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根据“头雁”培训任务量,按照相应补贴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任务因素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数量等。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中央财政补奖按中央财政明确的资金规模给予补奖;省财政补奖依据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实际测算资金规模。
基础因素、任务因素、绩效因素所占比重可结合实际适当浮动,上下浮动比重不超过5个百分点。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以及脱贫地区因素等进行适当调节。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规模、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等,下达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及分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省级接到中央财政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安排资金要在省人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分配下达,其中提前下达部分按规定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相同的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是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所称县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4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年度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中央及省财政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市、县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四)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省级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标准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按程序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主要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秸秆利用资源量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确定。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九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方法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根据推广应用面积测算。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根据基础因素(70%)、任务因素(30%)测算,基础因素包括秸秆可收集资源量等,任务因素包括秸秆综合利用率等。
(三)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渔业增殖放流主要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工作绩效(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任务因素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濒危物种保护任务等。
基础因素、任务因素、绩效因素所占比重可结合实际适当浮动,上下浮动比重不超过5个百分点。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以及脱贫地区因素等进行适当调节。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规模、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等,下达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及分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省级接到中央财政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安排资金要在省人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分配下达,其中提前下达部分按规定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相同的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是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所称县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5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 政及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等方面的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年度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中央及省财政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 市、县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省级未明确具体使用方式和标准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
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 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 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
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资金按照有关要求使用。
(三)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工作。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耕地质量安全预警监测、耕地地力及土壤墒情监测等工作。
(五)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
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七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和省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不足部分市县可结合实际按规定予以保障。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 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定额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耕地建设与利用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确定。基础、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九条 资金分配测算方法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90%)和上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情况(10%)测算分配。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依据各地承担的建设任务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承担的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各地粮食产量、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申请(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高效节水灌溉)、上年度应负担资金保障情况、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高标准农田严重自然损毁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撬动社会资金效果明显的省辖市,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
市、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按规定落实支出责任。县级应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市级合理安排落实管护奖补资金。
(三)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
以及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四)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根据基础因素(40%)、任务因素(55%)、绩效因素(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基础因素、任务因素、绩效因素所占比重可结合实际适当浮动,上下浮动比重不超过5个百分点。需布点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定额补助。
(五)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十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以及脱贫地区因素等进行适当调节。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规模、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等,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及分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要求,省级接到中央财政资金后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安排资金要在省人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分配下达,其中提前下达部分按规定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专项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要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 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相同的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第十七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 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 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 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是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所称县是指市辖区、县、县级市。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0〕7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