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求,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49号)精神以及《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支出时,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7款“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基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地在下达资金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当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当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请各地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2010〕177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我省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将随当年下达资金一并下达,请各地做好本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将进一步体现激励约束导向,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截至2022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结余资金,在分配资金时按照1:1.5比例扣罚;对审计和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区,将对资金适当扣减。
附件:河南省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资金分配表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