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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第三批)和省级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社〔2023〕182 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08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第三批)和省级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豫财社〔2023〕182 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115号)精神,按照《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3〕76号)文件规定,现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第三批)和省级资金(第四批),用于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群体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统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各省辖市、县(市)请将该项指标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08抚恤”科目;同时,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省直单位支出功能科目列“2080802 伤残抚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9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科目。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各省辖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省、市县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省、市县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参照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附件2),科学合理确定区域绩效目标,于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并在组织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六、请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附件:1.河南省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第三批)和省级资金(第四批)分配表

      2.河南省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第三批)和省级资金(第四批)绩效目标表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