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2022〕24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3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2023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同时,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4.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