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

首页 > 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文件

分享:
索 引 号 10010-0202-2023-0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综〔2023〕24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0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豫财综〔2023〕2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按照预算安排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2022〕24号)的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市县(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2023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购买)计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等因素和相应权重,结合202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分配结果详见附件。

  二、落实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按要求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县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填列 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120810棚户区改造支出”、“2120811公共租赁住房支出”、“2120813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租赁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4.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2023年6月1日

  附件1.2023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附件2、3、4.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