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省属有关单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省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为规范应急周转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用途。应急周转金由省政府安排设立,主要用于解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实施的省级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条 资金筹措。应急周转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以后年度根据省级在建工程规模和欠薪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严格按照划清政府和市场职能边界,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明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的原则,管理使用应急周转金。
第四条 垫付范围。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项目施工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先从工资保证金中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不足支付时,可以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
(一)因施工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具体负责人隐藏、逃匿,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施工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计划发生变更,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暂时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施工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经省政府批准需要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的其它工程项目。
第五条 申请程序。项目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进行查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动用应急周转金的,由施工单位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单,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按规定比例将应急周转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同时将发放情况报主管部门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垫付标准。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农民工应急周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垫付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标准和时限。
第七条 收回清偿。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回清偿,并将收回清偿资金及时缴回省财政。项目施工单位应在省财政垫付应急周转金后90日内偿还,逾期未偿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追回后直接偿还应急周转金。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应急周转金垫付的,按项目资金渠道由相关部门从应拨付的工程款中抵扣清偿并缴回省财政。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从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经费中扣减追回。
第八条 监督管理。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对应急周转金监督管理工作总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避免或减少应急周转金垫付情况的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及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清偿计划,按规定及时清偿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应急周转金的施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对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