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下达你市县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下达你市县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应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市县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后,及时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四、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科目。
五、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3、4)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于15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省财政厅。
六、请你市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2023年1月28日
附件1.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x
附件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