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省预算评审职能转型,充分发挥预算评审职能作用,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评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3月6日
附件
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建〔2018〕7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核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预算评审是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凡需预算评审项目,其评审业务按照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协调在预算评审工作中与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预算评审业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部门预算项目初步评审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审核财政部门评审范围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评审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预算评审包括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
第八条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范围包括财政项目库中拟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中细化和拟申请追加的项目。
第九条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必要性审核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是否符合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
可行性审核包括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
完整性审核包括项目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预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
合规性审核包括项目拟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准确性审核包括项目预算是否超出相关标准,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数量、高估冒算价格,取费计税是否准确等。
合理性审核包括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预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财政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概算评审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和规模、工程量及单价、定额或指标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计取、各类费用组成等。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范围:
(一)省直主管部门本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且投资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国家的项目;
(二)省级社会团体、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三)省级项目中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评审内容包括结算方式与合同执行、工程量及单价、定额运用、各项费用和税金计取、设计变更及签证等。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评审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评审前需先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作为财务决算评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进行抽查。
第四章 预算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程序:
(一)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下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项目评审计划;
(二)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通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三)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财政部门根据送审资料和相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征求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意见;
(五)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部门预算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在预算评审工作中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河南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查批复意见书(格式)》(豫财投审〔2012〕5号)、《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豫财办〔2014〕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