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文〔2022〕56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8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文〔2022〕5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17〕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9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工作,资金设立期限为2022年-2024年。

  第三条 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管理。省财政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预算,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实施财政监督与重点绩效再评价等。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项目库建设和省直部门上报项目的资料审核、资金安排建议、项目管理和组织绩效评价。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保护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保护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级对市县补助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省本级项目资金包括省文化和旅游厅本级组织管理费和省级部门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省级对市县补助资金为各市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费。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第六条 保护补助费分为项目补助和传承人定额补助。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补助、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等采取项目法分配。

  保护资金支出应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主要包括: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主要用于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的普查保护、规划编制、宣传培训、记录保存、传承传播等,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研究、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宣传传播、展示展演、抢救记录、录音录像、传习传承、开发利用、创意设计、档案建设、相关实物征集、理论及技艺研究、资料整理出版、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设计规划费、论证费、评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讲课费、资料整理和编辑出版费、场地租赁费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的陈列布展、传承培训等补助,主要用于依托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建立的专题展示馆、传习所充实展示内容、提高传习水平等。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主要用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研究、传习、传播等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主要用于已公布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补助,主要用于全省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和重点项目。

  第七条 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

  第八条 确定预算控制额度。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提出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是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项目保护单位,同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陈列布展、传承培训保护资金的单位,必须是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展示馆、传习所主办单位,同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展示、传习场地和设施;

  3.具有从事展示、传习工作的专业人员;

  4.免费向公众开放。

  (三)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资金的,必须是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申报省级文化生态区保护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已公布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

  第十条 申报时间和方式

  每年4月底前,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下一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一次申报立项、按项目进度分年实施,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滚动项目库。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要如实填写申报书(格式见附件),确保填报资料的真实。申报单位要详细编制项目预算、填列项目绩效目标及实施后将产生的社会效益。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代表性项目、展示馆、传习所、传承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审核汇总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同级财政部门。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从省直单位申报的代表性传承人由其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业务专家从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中抽取,财务专家从省财政厅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对拟资助项目名单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扶持范围,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财政规划。

  (二)对确定扶持的项目,根据保护资金额度,按照项目评审得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求、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扶持额度。

  第十三条 对省级传承人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评审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整体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建议分配方案,审核确定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护资金预算一经批准,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资金额度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已确定补助项目的,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保护资金开展的活动,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九条  保护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我省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验收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保护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项目实施,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年度结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财政厅报送保护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适时抽查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保护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保护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保护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保护资金的;

  (四)不按期报送保护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的;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七条 接受传承补助资金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视情况核减、停拨或者收回已拨补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7〕79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