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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010-0202-2021-00001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综〔2021〕40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7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豫财综〔2021〕40号

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2021年财政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21〕163号)、《河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综〔2019〕46号)等要求,现就调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分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进度较慢,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同时,对支出进度较快的市县进行奖励。

  二、收到调整资金的市县应及时将资金对接到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豫财综〔2019〕46号执行。

  三、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120810棚户区改造支出”、“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120899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市县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按照具体支出用向列入相关科目。

  四、调整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调整资金应于12月31日前支出完毕。

  

  附件: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