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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1-18 16:54

  一、政策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明确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具体政策,是落实《湿地保护法》和《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要求,能更好的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收缴管理,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主要政策依据有:《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二条。

  二、我省明确的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三、我省明确的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我省占用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的,按上述标准3倍执行。

  四、我省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单位是哪个部门?

  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统一征收。

  五、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自2025年1月17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

  六、湿地恢复费退库怎么办理?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七、湿地恢复费有哪些减免优惠政策?

  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免征湿地恢复费。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