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2019年印发实施的《河南省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19〕5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明确了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办法、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同时,我省《办法》(豫财环资〔2019〕53号)执行期限(五年)已届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金管理需要,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8章25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预算管理、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责分工方面。明确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拟定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方面。该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重点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同时,细化明确了该项资金不能支持的几类支出事项。
(三)预算管理方面。明确了项目申报的相关程序,并对项目细化、预算下达时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使用管理方面。明确了项目调整的相关原则和程序,以及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产管护等方面的要求。
(五)绩效管理方面。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要求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的不予安排资金。同时,明确将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