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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12-23 17:09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修订印发了《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4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委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1号),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重大传染病防控等5项资金。2024年5月,五部委对该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56号),对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我省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资金管理办法均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7部分。与我省原办法相比,除计划生育补助资金无修改外,其余4项补助资金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增加业务部门“省疾控局”。我省疾控局于2023年8月成立。由于该项资金中的地方病防治、人禽流感SARS防控等项目由省疾控局负责,此次修订增加业务部门“省疾控局”。

  (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1.增加业务部门“省疾控局”。由于该项资金中的传染病防控综合能力提升等项目由省疾控局负责,此次修订增加业务部门“省疾控局”。

  2.修订资金分配方式有关表述。一是删除部分因素法分配因素。参照中央办法,删除了原办法“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中的“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区,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奖励性补助相同金额给予配套奖励补助”,以及原办法“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为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相关表述。二是细化项目确定方式。参照中央办法,将原办法中“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修改为“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3.增加资金支持方向。参照中央办法,将原办法中“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方向增加“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等”,将“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方向增加“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将“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方向增加“宣传引导。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细化项目确定方式。参照中央办法,将原办法中“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修改为“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1.修订资金名称。参照中央办法,将原办法资金名称“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修改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2.增加业务部门“省疾控局”。由于该项资金中的扩大免疫规划等项目由省疾控局负责,增加业务部门“省疾控局”。

  3.修订项目内容。参照中央办法,将原办法中项目内容“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疾病防控”修改为“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

  另外,参照中央办法,将重大公共服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等4项资金实施期限均未发生变化。

  三、《办法》执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