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分两批在河北等10个省份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省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之一,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改革。
2014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授予省级政府一定权限。为落实国家授权事项,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通告》,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现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告》按照“保持税制稳定、强化分类调控、注重区域衔接、简化税制设计”等原则,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到2025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考虑到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实际漏损率与9%的目标尚有差距,参考中部其他省及最低平均税额与我省一致的山东、河北等省份情况,将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2%。
(二)关于具体适用税额
1.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适用税额。按照全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整体税负不变的思路,考虑到部分城市受自然条件限制,地下水是唯一公共供水水源等因素,在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2%的情况下,将取用地表水税额确定为0.3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税额确定为0.4元/立方米。
2.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和覆盖外地区取用地下水适用税额。考虑到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属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地区,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统一调整为现行管网覆盖内地区的税额标准,即特种取用水省辖市6元/立方米、县(市)4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省辖市2.3元/立方米、县(市)1.1元/立方米。
3.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适用税额。参考周边省份政策制定情况,以及我省现行对超采地区加倍征收的规定,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照一般地区对应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4.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和超许可超计划取用水适用税额。沿用我省现行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对应税额的3倍征收;对超计划取用水,超20%(含)以下、20%至40%(含)和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对应税额的2倍、2.5倍和3倍征收。
5.水源热泵取用水适用税额。将现行地源热泵税额标准平移到水源热泵,确定为省辖市0.15元/立方米、县(市)0.1元/立方米。
需要说明的是,我省现行取用地表水及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疏干排水的税额符合《办法》规定,为确保税制平稳转换,继续保持现行税额不变。
(三)关于税收减免政策
为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居民供水安全,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