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综〔2023〕11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6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财综〔2023〕1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关于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按照覆盖城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适度、积极稳妥可持续的要求,着力完善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我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引导,撬动多元投入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导向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元投入机制,不断健全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二)统筹使用,发挥资金合力

  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合力支持、各记其功、考核方便”要求,统筹可用于养老服务的各类财政资金,形成资金合力,着力解决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瓶颈。

  (三)明确重点,做到精准支持

  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聚焦高龄(80岁及以上,下同)、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精准发力,增强资金投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创新方法,丰富政策手段

  根据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内容和特点,在财政资金投入上探索多种有效方式,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为加快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短板,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2022-2025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市县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医养结合以及智慧养老管理和服务平台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及消防设施项目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县倾斜。

  (二)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为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消除居家安全隐患,2022-2025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市县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三)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为加快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2022-2025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入、省级彩票公益金、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等资金,支持市县将具备条件的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通过基础设施及消防设施设备改扩建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为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履行政府财政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支持责任,市县财政应统筹本级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就业补助资金和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展。

  1.实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根据养老用房面积等因素对正常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定额补贴,用于弥补水电气暖通信运营开支。

  2.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与公益岗位100:1的标准提供政府公益岗位支持,并按当地政府明确的标准给予公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五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服务满一年以上,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者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给予逐年代偿返还资助。

  6.对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医养结合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7.鼓励设区的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投保责任保险的,按照服务对象人数给予投保费补贴。

  (五)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

  为减轻老年人养老护理费用负担,市县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失能程度,同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本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人数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失能程度,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分档给予定额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范围扩大到其他失能老年人,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

  为保障居家社区养老老年人照料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市县财政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豫财社〔2022〕7号)相关要求,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结合当地实际,优先将居家和社区养老的经济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和项目,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七)实施残疾老年人康复辅具适配政策

  为提高残疾老年人生存质量,各级财政要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等资金,支持持有残疾人证的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为提高老年人康复辅具使用效率,鼓励市县按照“缴纳押金、免费使用”原则,探索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八)拓展养老服务融资渠道

  1.积极拓展养老机构融资渠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本省养老服务品牌。对于省内养老服务企业,申请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由省级财政运用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对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50万元的补助;对于申请在境外上市融资的,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对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2.对省内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省级财政运用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3.拓宽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渠道,支持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4.为解决养老服务产业投入大、融资难、利润回报少、回报周期长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地要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激励有效信贷投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运营,支持本地养老服务业发展。

  (九)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税费优惠政策对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或个人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支出,按规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配套政策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卫健、人社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同时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保障能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做好相关政策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运用各级彩票公益金、就业补助资金和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按照政策要求,及时足额落实上述相关补助资金,确保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政策落地见效。

  (三)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民政、卫健、人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省财政厅将依托收支在线监控平台,通过“制度+技术”手段,建设养老服务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资金从分配到拨付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实现资金全过程可记录、可追溯、可监控。

  (四)严格绩效管理

  各市县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级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切实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分管项目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或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调减或收回上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并调减下年度该市项目申报名额和补助额度;对项目实施效果好、资金支出进度快的给予资金奖励,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关于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