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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对《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0

  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湿地恢复费征收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厅税政处 0371-65808805;省林业局财务处 0371-65956021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

  3.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40号省林业局保护处。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二、征收标准

  我省占用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湿地的,按上述标准3倍执行。

  三、征收流程

  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统一征收。省林业局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和征收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金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缴纳通知单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四、征收和使用管理

  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省林业局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采用直接缴款方式收缴并对账后,向占用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五、退付规定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其他未尽事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起草《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意义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湿地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1年12月,《湿地保护法》公布,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为落实《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2024年5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围征收湿地恢复费。我省征收湿地恢复费,是落实《湿地保护法》和《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起草和制定《通知》能更好的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收缴管理,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

  二、政策依据

  1.《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2.《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3.《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4.《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占用重要湿地的,由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

  5.《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湿地面积的生态服务功能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等费用,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进行核定。具体缴纳标准如下:(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缴纳标准。(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6.《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在国家规定的管理要求基础上,明确了我省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退付规定和实施时间等内容,主要如下:

  (一)明确征收主体。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第六条规定,湿地恢复费由被占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征收。考虑到省级重要湿地占用审批权限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且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通知》明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征收主体。

  (二)明确征收标准。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授权省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重要湿地占用情况,研究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的执行,对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3倍标准征收,我省没有红树林湿地和滨海湿地。主要考虑:一是国家标准对地方执行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相关标准已综合考虑湿地恢复工程的成本,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等,征收标准较其他类型恢复费标准更高,充分体现对少占不占湿地的引导作用,并考虑重要湿地中泥炭湿地较为稀缺,修复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按3倍标准执行。二是近三年我省重要湿地被占用情况较少,相关法律法规已严控重要湿地占用,按国家确定标准下限执行不会过高加重缴费主体负担,有利于湿地恢复费政策更快落地。后续可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和我省湿地保护实际需要,再考虑调整征收标准。

  (三)明确收入退库流程。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明确由占用单位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四)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说明

  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省财政厅对《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12月11日,未收到反馈意见。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