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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5-07 17:16

  现将《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保障好初级产品供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强调“要加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建设,在关键时刻发挥保底线的调节作用”。在国家税收政策上,长期以来中央持续对国家商品储备承储企业实行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不断发展壮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延续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24-2027年。

  《公告》授权省级事项:“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支持我省国家商品储备不断发展壮大,根据国家政策授权,河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现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

  《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接受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办法》的重点举措

  《办法》出台一是保持了近年来我省商品储备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减免税管理方式;二是明确了部门间信息传递共享机制,让信息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生根;三是进一步明确委托国家商品储备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同时明确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醒有关事项,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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