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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2-28 22:54

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5号),全面落实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4-2025年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重点帮扶县)接续执行《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豫财农综〔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整合试点范围

        2024-2025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以下简称整合政策)试点实施范围由原来的“53个脱贫县”调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卢氏、嵩县、台前和淅川等4个重点帮扶县”。其他脱贫县不再继续执行整合政策。

        二、调整整合资金范围

        2024-2025年,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范围由原来的“中央和省级及以下纳入整合范围的相关财政涉农资金”,调整为“省级及以下纳入整合范围的相关财政涉农资金”。通过竞争立项获得的试点、示范类项目补助资金,可不纳入整合范围。

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为2024-2025年资金,具体资金名称和支出方向见附件。相关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整合资金范围,并以省辖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调整资金分配倾斜支持要求

2024-2025年,资金倾斜支持要求由原来的“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38个国家级试点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38个国家级试点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53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53个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坚决避免分配给脱贫县资金规模骤降。”调整为“2024-2025年,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4个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确保当年安排4个重点帮扶县的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四、调整实施方案备案时间

        2024-2025年,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备案时间由“3月底”调整为“2月底”,调整方案备案时间为7月底。

        本通知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后续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资金名称

主管部门

1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2

水利发展资金(不含水旱灾害防御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型灌区改造、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淤地坝治理部分)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3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部分)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4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部分)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5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部分)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6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湿地等保护支出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部分)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7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耕地质量提升部分)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8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省财政厅

9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不含竞争立项及其他相关试点资金)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10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含安全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资金)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11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部分)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13

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支持以工代赈部分)

省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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