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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1-12 11:45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财政部修订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明确了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办法、下达流程、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对原《办法》(豫财环〔2019〕11号)进行了修订,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财政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形成此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7章23条,主要为总则(4条)、职责分工(2条)、资金使用和分配(4条)、资金下达(4条)、绩效管理(4条)、监督检查(2条)、附则(3条)等内容。与2019年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在资金使用和分配、资金下达等章节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资金支持范围。根据中央办法和我省实践,将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和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纳入资金支持范围。在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方面,根据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省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较弱且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规模不大的实际,结合以前年度支持情况,明确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中支持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超过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总规模的10%。

  (二)调整并细化资金分配方式。将原来“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式修改为“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细化了资金支持额度和分配因素及权重。其中: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或实施库的项目。除省本级项目外,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中“需长期实施……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的有关规定,水污染防治项目省级补助资金数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把握。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四项:一是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引导资金,按照《河南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豫财环资〔2020〕104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是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根据市县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和资金兑付情况给予补助。三是出省境河流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联防联控补助资金,将省域内国家考核的出省界断面个数作为因素,按每个断面100万元予以补助。四是除上述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三)强化资金使用跟踪。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可依托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对省级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调度追踪,实时掌握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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