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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2-22 11:31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财政部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明确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办法、下达流程、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2022年,财政部再次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运营补贴纳入支持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对2019年《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2019〕13号)进行了修订,征求了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财政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7章23条,主要为总则(4条)、职责分工(2条)、资金使用和分配(4条)、资金下达(4条)、绩效管理(4条)、监督检查(2条)、附则(3条)等内容。与2019年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相比,本《办法》主要在资金使用和分配、资金下达等章节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资金支持范围。根据中央办法和我省实际,一是将农村地区和农用领域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重要事项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二是根据环保工作实际需要和近年资金执行情况,城乡扬尘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不再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三是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考虑到中央重点支持工程减排项目,我省现阶段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治理得到有效提升、工程治理减排空间逐步缩小,目前亟需补齐环境治理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的短板弱项。为更好地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与中央资金形成有效互补与衔接,明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超过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总规模的30%。

  (二)调整并细化资金分配方式。仍然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但对资金支持额度和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了细化。其中: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两项:一是支持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的重点项目。除省本级项目外,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中“需长期实施……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省级资金对项目的补助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二是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根据污染防治攻坚年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或参照往年做法予以定额奖励。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PM10、PM2.5、优良天数、重污染天数四项指标改善情况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40%、20%、10%。

  (三)强化资金使用跟踪。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和定额奖励资金,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系统,对省级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调度追踪,实时掌握资金执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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