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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20 19:30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扩大了基金救助范围、提高了便民服务效率、调整完善了基金筹集管理等,但对救助申请材料、审核、结算、丧葬费用等方面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为保障《管理办法》全面有效实施,规范救助操作流程,提高救助基金运行效率,进一步推进我省道路救助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管理办法》,在总结我省近年救助实践和省内调研、省外学习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具体化。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共43条,分为总则、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垫付申请审核与费用垫付、垫付费用追偿、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5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购买服务主体及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履行职责,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设立服务中心、服务网点及其职责等。

  第二章救助基金垫付申请(12条)。细化了救助基金垫付申请的流程,申请救助的主体、材料及申请时间要求等。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监管方式,规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市县公安交管部门落实救助基金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重点工作综合情况通报事项;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落实救助基金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基金政策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关规定,明确救助基金仅限于垫付按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第三章垫付申请审核与费用垫付(13条)。细化了救助基金审核的依据、内容、流程、时限和资金垫付、结算时限,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用扣减规定以及丧葬项目费用标准等。补充了承办机构分额度、时长审核,管理机构审批监督起点额度等有关操作规定。规定对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超过10万元的案件或申请垫付抢救时长超过15天的案件,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具有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对审核后拟垫付的抢救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再行垫付。对丧葬项目费用标准进行了明确,即遗体接运、火化在限额内据实垫付;尸体存放(冷藏)一般限于60日的费用;骨灰寄存限3年的寄存费用;安葬费实行定额垫付,每人4000元。同时,明确丧葬费用支付对象为受害人亲属等。

  第四章垫付费用追偿(8条)。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由谁追偿、向谁追偿、追偿方式以及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在追偿中的协助义务等主要事项。细化了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凭证出具、告知及返还时间,补充了代为保管死亡人员的赔偿款的职能,接收、返还的流程、手续等有关规定。规定赔付人委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管无名尸赔偿款的,应当将扣除的垫付费用缴入省级救助基金备用金账户后,再将代为保管的赔偿款缴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救助基金账户。

  第五章附则(5条)。明确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及农业机械事故中受害人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时间等。补充了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基金垫付费用规定,及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直管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受理、救助归属等。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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