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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助力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09 08:29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按照国家授权的顶格幅度,明确我省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标准。

  在此之前,我省执行的是2019年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授权,我省将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标准,顶格上浮为14400元;将企业招用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税收扣减标准,顶格上浮为7800元;将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税收扣减标准,顶格上浮为9000元。此次,我省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明确顶格上浮。政策主要变化为:将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标准由14400元提高到24000元;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政策的出台,将最大限度释放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相关群体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

  下面,带您了解公告的具体内容吧!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26日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特此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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