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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14 16:03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450000。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

  3.电话及传真:0371-65808805。


  附件:1.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附件2

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授予省级政府一定幅度内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具体是: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有关说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出台前,我省执行的是2019年国家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对贫困人口、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以上重点群体人员,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省最高可上浮30%。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在授权范围内顶格确定扣减幅度,扣减标准分别为14400元和7800元。

  为最大限度释放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加大对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支持力度,此次继续按照国家授权的顶格幅度确定扣减标准:一是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结果说明

  2023814日至8月2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规定时间,没有收到社会各界对本文件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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