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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01 11:17

  为强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保障我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我们会同民政、卫健、人社等部门对《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豫财综〔2018〕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楼阳生书记牵头领办的“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清单和任务清单中要求省财政厅“牵头修订完善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考虑到《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且中央和我省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均有新的政策和要求,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民政、卫健、人社等部门修订完善了《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主要包括:总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目录清单、支出标准制定及预算编制、购买服务的程序、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十九条。较《实施办法》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一条基本原则。为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确保财政可负担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中增加“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有序发展”。

  (二)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为加快推进各市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实施,为市县提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依据,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人员培养、社会工作服务、辅助性服务等类别。同时要求市县制定本区域内的具体目录,明确服务种类、内容和财政支出标准,细化目录清单,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三)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为体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普惠性和兜底性,同时考虑财力可承受等情况,明确当前我省可将经济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四)明确支出标准制定和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提高市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可操作性,要求各市县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本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财政支出标准体系,作为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财政预算的依据。同时要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应统筹现有可以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五)增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内容。为切实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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