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10-0202-202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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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财贸〔2022〕38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9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贸〔2022〕38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的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财务行为,根据《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的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财务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安全,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油严格分开,对省级储备粮油实行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成本及贷款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原则上按照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采购的价格,核定承储企业储备粮油库存成本。需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入库成本的,则按照粮食收购价格加上合理的收购费用,核定承储企业储备粮油库存成本。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采取“库存成本不变、实物等量兑换、定额包干补贴”的方式进行,轮换产生的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负。

  第八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省级储备粮油成本管理,严格按照政策性粮油有关会计要求进行科目设置,储备粮油入库过程中单独设置分库点、分价位、分品种、分生产年度的库存成本明细账,真实、动态反映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情况。

  第九条 农发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省级储备粮油入库及轮换过程中所需资金。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将没有储备粮油库存对应的储备贷款及时归还农发行,保持储备粮油贷款和粮油库存值一致,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

第三章 财政补贴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主要包括储存期间管理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等,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标准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公斤原粮每年补贴0.08元,每公斤食用油脂每年补贴0.2元。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公斤原粮0.08元,每公斤食用油脂0.2元。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按照承储企业实际储存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和规定的当期储备粮油贷款利率计算,实行据实补贴。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办法,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承储企业编制《省级储备粮油利息管理费用补贴季度申报表》(见附表1),按照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农发行审核签章后,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管理费用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农发行向承储企业计收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

  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厅按各承储企业全年实际储存的储备粮油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进行年度清算。

  第十四条 轮换验收确认后,由承储企业据实编制《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表2),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确认后,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轮换费用补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超期轮入期间的省级储备粮油,不给予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审核后,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对产生的价差收入,由承储企业直接缴入省财政厅在省农发行开设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发生的粮油调运费用等,由调入地政府负担,承储企业要及时与其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省级储备损失或者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的,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财政厅进行核实,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相关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部门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具体负责组织对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日常执行监控,对运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测和管理,督促承储企业强化绩效管理,并汇总报送承储企业的绩效评价资料和报告。承储企业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将省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和贷款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2006年下发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金〔2006〕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表格(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