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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2-07 09:49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有关规定,现对《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3〕44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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