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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有关规定,现对《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3〕44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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